


关键词:配资利息计算公式一览表

公司虽在投资项目中获利,但因内部股东对立、长期无法召开股东会、无法形成有效决议,导致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。这种情况下,即使公司账面盈利,股东是否依然有权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呢?
经典案例

A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8日,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,股东为甲(持股50%)与乙、丙(合计持股50%)。公司主营对外投资,其投资的数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,A公司自身也持续获得可观的分红收益,财务状况稳定。
自2022年起,以甲为一方,乙、丙为另一方,股东之间因经营理念产生严重分歧,关系彻底破裂。此后A公司一直无法成功召开一次正式的股东会。每当需要就重大投资决策、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表决时,双方均无法达成任何有效决议,公司所有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事实上陷入停滞。尽管公司账面上仍有投资收益入账,但甲认为其股东权利长期无法行使,投资目的无法实现,遂提起诉讼,请求解散A公司。A公司及乙、丙抗辩称,公司持续盈利,不符合解散条件。
法院认为,A公司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,内部治理存在严重障碍,已构成“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”,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最终判决支持解散A公司。
风险提示

如果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,或者持续两年以上无法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,导致公司管理运营陷入僵局,即可认定为“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”。此时,即使公司业务仍在产生利润,但因决策机制瘫痪,公司已无法正常开展经营、无法实现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,持有一定表决权的股东在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僵局时,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。
公司治理建议

股东应如何预防公司治理僵局,避免陷入解散风险呢?我们建议:
1、避免均衡股权结构,确立具有决策效力的控制权安排
最易导致僵局的股权结构是50%:50%或接近的均衡比例。公司在设计股权时应有意识地避免这种安排,通过差异化持股确立一个能够承担最终决策责任的核心股东。这个大股东未必需要绝对控股(67%以上),但其持股比例应能确保在一般事项上(过半数通过)或关键事项上(结合其他股东支持)能够推动决议形成。
2、完善公司章程中的表决与决策机制
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针对治理僵局的预防性与解决性条款。明确股东会召开的最低出席比例与表决通过比例,避免因个别股东缺席或反对导致决议无法形成。可考虑引入“类别表决权”“特定事项多数决”等机制,对重大事项设置高于普通决议的表决比例要求。同时,章程中应规定若股东会无法召开或无法形成决议时的替代决策程序,例如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限内代行部分股东会职权,或启动第三方调解机制,确保公司在僵局期间仍具备基本运营能力。
3、建立股东争议内部协商与退出机制
股东之间应尽早签订股东协议,明确约定当出现重大分歧或对立时的处理流程。协议中可设置内部调解程序,约定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居中协调。同时,应建立股权退出通道,明确在僵局持续一定时间后,一方股东可要求另一方受让其股权,或由公司回购股权的价格计算方式、支付期限等具体条款。通过事先约定的退出途径,为僵局下的股东提供理性退出的可能性,避免矛盾激化至解散诉讼。更多关于公司解散的问题,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《》(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)。【公司法研312】
添加小助:hhxh-1029
获取2026劳动用工风险管理指引宝典
转发朋友圈,让更多企业家少走弯路!
作者介绍

李 慧
股权高级合伙人
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
盈科股权高级合伙人/律师
盈科人才战略委员会副主任
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
复旦大学EMBA24级/行动EMBA校长18期
上市公司商学院《企业法律风险》主讲导师
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
上海市工商联数字经济商会会员
上海新联会科创服务团专家律师
上海市侨联青年委员会专家人才
普陀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委员
中级并购交易师、碳排放交易师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、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、证券从业资格、基金从业资格
业务领域:公司设立与投资、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、股权激励、股权架构设计、并购与重组、破产清算、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。
李慧律师,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,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,熟悉公司治理结构、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。
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、口腔医疗业、物流业、制造业、传媒业、租赁服务业、住宿餐饮业、软件与信息技术业、珠宝首饰业……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。
点击以下关键词,进入专题页面
佳禾资本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